2017-07-25 16:59:57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6〕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6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印发)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可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鲁教师发〔2013〕1号和鲁教师发〔2015〕6号规定的学历条件。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或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6年山东省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符合鲁教师发〔2015〕6号免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师范类学生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其中,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依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行调整。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六)申请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任教学科”栏目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符合免试直接申请认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与学历层次类别相应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直接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
三、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鲁教师发〔2015〕6号文件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认定系统开放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2016年分两次开放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一)第一次开放时间。
日期:3月21日至5月27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
时间:8:00—17:00。
(二)第二次开放时间。
日期:6月13日至7月22日之间的每个工作日。
时间:8:00—17:00。
五、认定程序
(一)制定工作计划。各认定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认定系统开放时间,认真研究,科学制定本机构认定工作规划,合理设定认定批次,及时在系统中设置认定计划。
(二)做好宣传发动。各认定机构要根据工作计划,及时将本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告(包括认定政策、咨询电话、各类别申请人网上报名、体检、提交材料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等)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四)组织体检。各认定机构组织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材料审查。各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成绩单(免试申请认定的师范类毕业生提交,须含教育学、心理学等全日制教育类课程修习成绩及毕业教育实习成绩)或考试合格证明(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人提交)、《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六)资格认定。各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根据认定结论,在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认定数据确认和证书编号,向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证书应使用系统规定软件打印,确保证书签发日期、资格种类和持证人基本信息等与认定系统中的信息完全一致。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解释工作,积极发动社会优秀人员和高校优秀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
(二)有关高校要认真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工作,对免试申请教师资格的毕业生信息要逐一审查,严格把关;要如实为毕业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积极配合驻地认定机构完成本校符合免试条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打印过程中的证书耗损,按照“准确预计、适度留存、杜绝浪费、防止流失”的原则,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工作。
(四)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的审核、确认、编号和数据上传下载等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