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在华就业需符合一定条件

2017-07-25 17:00:00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国内某英语培训机构于2003年3月16日聘请了一名美国人约翰逊,并已通过相关部门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当时双方约定一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4年3月15日,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某英语培训机构不想再与约翰逊续签劳动合同。约翰逊认为其在某英语培训机构工作已经超过10年,便于 2014年3月4日书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英语培训机构收到后,没有与约翰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按合同期满终止办理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同时,约翰逊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于2014年3月20日到期,劳动部门终止了原告就业资格,不再办理就业证续延手续。

  2014年4月20日,约翰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约翰逊申请,约翰逊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某英语培训机构支付双倍工资。请问约翰逊的诉求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吗?

  【律师说法】

  本报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和杜伟华律师,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外国人在华就业是否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某英语培训机构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两位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适用于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但其需要办理相关的外国人就业手续,即要申请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就业证”)。在未取得就业证前,其不具有我国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鉴于双方存在接受与提供劳动的行为事实,只能视为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务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才视为与 “就业证”上登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由于约翰逊的“就业证”于2014年3月20日到期且未获劳动部门批准续延,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及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约翰逊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在我国就业的条件,其无权要求某英语培训机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某英语培训机构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两位律师分析认为,当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某英语培训机构提出不与约翰逊续签劳动合同,虽然不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应按照约翰逊从2003年3月16日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日2014年3月15日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