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17:20:43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务工或经商且长期生活居住,需在城区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现居住(租住)地证明、务工证明(用工合同、单位缴纳的"两险以上"缴费单据或个人在城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经商营业执照等)、居住证(原暂住证)、户籍证明(全家户口薄)、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以及适龄儿童的出生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城区实际居住证明
在城区实际居住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有住房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应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购房合同、交款凭证)。
2.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租住房屋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管部门认定)、房主身份证和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所租房屋应为住宅,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
二、在城区务工就业证明
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须有市区街道"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复印件和参保证明(单位缴纳"两险以上"的缴费单据或父母至少一方在城区缴纳的社保缴费单据)。用人单位应在城区,劳动合同期限应距 2015 年 8 月 31 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社保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到 2015 年 8 月 31日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缴纳单位与劳动合同单位名称一致。
2.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在城区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工商局打印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且经营者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营日期距 2015 年 8 月 31 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城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人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且法定代表人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成立日期距2015 年 8 月 31 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城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4.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且投资人含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成立日期距2015 年 8 月 31 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状态处于开业,注册地址在城区,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在城区办理居住证(原暂住证)
1.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限起始时间距2015 年 8 月 31 日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2.居住证地址与在城区实际居住地址一致。
四、全家户口簿
1.入学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应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保持一致。
2.入学适龄儿童户口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应在同一户籍上。
五、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1.入学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有效证明。
2.入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姓名及身份证号、适龄儿童少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应与全家户口簿相关信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