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17:20:39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咸宁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实际居住地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户籍在咸宁市区且其法定监护人有一方是咸宁市区户籍的,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咸宁市区购买住房已经交付并且实际入住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生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作为确定招生片区的依据。
第三条学生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
第四条已在咸宁市区购置了商品房并入住有房产证,具体由招生学校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核查办法。
第五条拆迁家庭未按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按新安置或购房所在地片区确定。
第六条学生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市、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第七条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以及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遗嘱房等,均不能作为居住地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