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07:57:34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化工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2006年,学校成为国家“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办学目标:把北京化工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在国际上有影响的高水平多科性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和北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5号。
第五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保障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化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录取体制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招生计划
北京化工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做好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历年报考生源分布情况、学科专业设置、各省生源在校生的学业表现和社会需求等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计划、选测科目及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计划包括普通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计划和预留计划三部分。普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外发布;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用于录取相应类别的考生,这部分计划包括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圆梦计划”招生计划、保送生招生计划、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条 提档比例
北京化工大学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05%以内,最高不超过120%。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
1. 北京化工大学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依次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生源地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成绩。我校将预留在京招生计划的3%左右名额,用于录取北京生源第二志愿的高分理工类考生,高考成绩要求高出我校在京调档线40分以上,且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对产品设计专业招生计划数为0的招生省份,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的艺术类考生。
2. 凡获得北京化工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含自主选拔录取“圆梦计划”)、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资格的考生,须在本科一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考生须在院校平行志愿的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对于单独设置特殊类招生批次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考生须在该批次志愿填报北京化工大学,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与加分
1.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标准、高考成绩满足北京化工大学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以实考分数录入相关专业。我校对省级优秀学生、学科竞赛获奖及具有体育特长等按教育部规定享受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2. 北京化工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原则。
3. 北京化工大学要求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选测科目等级达到A+A+的考生,在录取专业时,享受在实考分数基础上加3分录入相关专业的优惠政策。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须达到AB等级以上(含AB)。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须达到江苏省对该类考生的相关等级要求。
4. 获得北京化工大学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及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须通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还需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保送生及其他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以学校与考生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对于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获得A档资格考生应达到当地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获得B档资格考生,应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下20分(江苏省为10分)以内,但不低于本科一批次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线界定为我校在当地已公布的本科统招计划数形成的调档线测算值。
对于获得自主选拔录取“圆梦计划”资格的考生,获得A档资格考生应达到当地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获得B档资格考生,应达到我校在当地调档线下30分(江苏省为15分)以内,但不低于本科一批次控制分数线,由我校审查、录取。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线界定为我校在当地已公布的本科统招计划数形成的调档线测算值。
第十三条 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方法
录取期间,若有招生计划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有剩余计划,我校将该批次招生计划调回至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四条 定向招生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调剂到其他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扶贫专项计划招生
具有贫困地区户籍和当地高中三年学籍、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扶贫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毕业后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和服务的专项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
1.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分布安排专业,在考生填报的前3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最高不超过3分,以后逐级分差不超过上一级。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
2.根据北京化工大学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我校文理兼收专业及产品设计专业,双语课程使用英文教材。
3.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热爱体育事业,有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两眼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7,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2)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市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1986年9月1日以后出生),婚否不限;(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肝功能不正常者,不予录取;(4)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
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我校根据进档考生高考成绩、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除内蒙古自治区和重庆市考生外,考生须获得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考试合格证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类统考合格证。(2)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150分制)或该科目总分的40%,其余单科成绩不做要求。
录取时,我校根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分文理,一起排队),参考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和重庆市的考生,取得本自治区或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后,考生的高考成绩要求达到本自治区或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150分制)或该科目总分的40%,其余单科成绩不做要求。录取时,我校将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不分文理,一起排队),参考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5.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属于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低于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该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理工类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该专业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往届生和男女生比例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入学后复查
1.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2.定向录取新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我校本科生各专业学费标准为:产品设计专业每学年10000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国内期间学费每学年50000元,国外期间按照外方大学国际生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2014年学费标准,将按新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每学年1200元。
第五章 优秀生选拔
第二十条 入学新生可自愿参加综合性的能力测试,成绩优异的新生可成为优秀生。以下两类新生可免试推荐为优秀生候选对象: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的学科竞赛获奖学生;2.对于招生计划大于10人的省份,高考成绩(含加分)为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的理工类最高分新生。优秀生可以自主选择本科专业;可享受第一学期优秀生奖学金;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生资格的本科生可优先被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并优先被推荐进入与国外知名大学的联合培养项目。
第六章 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对于品学兼优学生,学校设有不同层次、类型和级别的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4435706,64436198,64453226
传真电话:(010)64414824
招生网站:http://www.goto.buct.edu.cn
电子邮箱: zsb@mail.buct.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