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07:57:32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美术学院。学校分三个校区,分别为望京校区(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南街8号)、顺义校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民大街1号)和燕郊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18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系、所)和学校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中央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凡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本省美术专业统考,统考合格(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除外)并且通过我校专业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2.我校根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校考专业课的考试成绩,政治思想品德考察及体检情况,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包含“文科/理科综合”省份的考生,按文科标准录取。
2.1美术学类(造型艺术)、中国画、书法学、设计学类(艺术设计)、实验艺术及城市设计学院各专业录取规则为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要求,依据专业考试成绩分别排名录取。
2.2建筑类(建筑学)专业录取办法:①专业成绩合格,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文、理科分别排名,各录取40名;②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2人。
2.3美术学类(美术学史论)专业录取办法:①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②每个省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3.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时,我们将对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进行统一折算,并按折算后的文化课相对成绩进行录取。
▲文化课成绩折算办法: 相对成绩 = 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考生所在省本科(文/ 理)一批线 ×100
4.我校重视考生文化素质,凡依据专业成绩排名录取的各专业,对外语、语文有单科成绩要求;美术学类(美术学史论)及建筑类(建筑学)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只设文化课总分分数线,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具体分数线在录取时由招生委员会确定。
5.江苏省考生报考我校美术学类(美术学史论)专业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A4B1合格,报考其他专业时须达到2B4C1合格。
6.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7.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和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央美术学院本科新生专业复查实施办法》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www.cafa.edu.cn,咨询电话:010-64771056,传真: 010-6477105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64771013。
第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央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