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07:57:32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校名全称为首都师范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是教育部和北京市“省部共建大学”、北京市属重点大学;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对合格本科毕业生颁发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点: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二区、东区、良乡校区
第五条 学校网址:www.cnu.edu.cn;本科招生网:bkzs.cnu.edu.cn;
咨询电话:010-68902995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第十条 学校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源计划落实情况,确定各省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京招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以及“农村专项计划”,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分省计划根据各专业合格生源情况下达,对于合格生源不充足的省份,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和表演)、录音艺术、舞蹈学、美术学类(师范、艺术市场、绘画)、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计划在该省为“零”。录取时,计划数视考生填报而定。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105%以内。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2.录取时,进档考生以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实考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在政策性加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和理科综合。
3.录取时,专业调剂原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全部是非师范专业者,只在非师范专业范围内调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中有师范专业者,则在师范和非师范两类专业范围内调剂。
4.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5.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分。投档后,我校按照考生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取。
6.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对进档的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方式,选测等级要求为AB。
8.与我校签订了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协议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以及我校有关规定录取。
9.艺术类专业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提前录取。我校在文理兼招的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文理同等对待,统一录取。2015年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的省市,考生必须参加该省统考且取得合格证,方可按我校录取规则录取。具体情况依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招生考试有关文件执行。
10.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有考生的数学成绩都计入总分。艺术类专业只录取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文化课、专业考试成绩以及政审、体检情况全面考核,按照分省计划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安排专业时考虑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
11.报考美术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照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200)占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12.音乐学院各专业录取办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①音乐学(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100)占5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舞蹈学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③录音艺术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高考满分÷100)占40%,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该专业录取时还要参考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④音乐学专业的师范、作曲、指挥及表演等方向的合格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在志愿一栏只填写音乐学,我校将统一按音乐学专业录取。
13.初等教育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文化课成绩过北京市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
① 美术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750÷230)占4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占6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满分150分),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② 音乐学(小学教育)(师范)专业:专业考试成绩(按高考满分折合,即专业考试成绩×750÷300)的50%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的50%,两项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含在京招生的双培专业)及小学教育(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心理学、生物科学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将采用英语授课。
2.口试要求:报考外语类各专业、小学教育(英语)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文化课考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对外语口试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3.外语单科成绩要求:外语类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汉语国际教育、历史学(基地班)、世界史、生物科学(师范)、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数学类等专业以及小学教育各专业方向,对外语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4.数学单科成绩要求: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系和信息工程学院的各专业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录取时对数学单科成绩有一定要求,具体分数视当年考生总体水平而定。
5.体检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首都师范大学2015年本科招生体检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补充规定。
6.师范类体检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如有不符,不能录取到师范类专业。
7.教师资格认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从2015级新生起,师范类专业学生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8.师范生就业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热爱教育事业,师范生无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在全市基础教育系统双向选择就业,并实行五年服务期制度,如有违约,按照北京市政府令1998年第9号规定交纳违约金。京外师范生参照执行。
9.面试:在京本科二批次录取的小学教育专业和学前教育专业及专科(高职)提前批次录取的学前教育专业,需要进行面试。面试时间:2015年6月13、14日。面试地点:首都师范大学东区;网上报名时间及面试内容:请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10.大类招生与培养:今年我校数学科学学院数学类(非师范)专业继续实施宽口径大类招生和培养。数学科学学院非师范专业原设置的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三个专业按数学类录取;学生于第三学期末在以上三个专业内,(按一定比例)根据学生意愿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11.宽口径录取:今年我校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采取宽口径录取,分专业培养模式,录取时参照考生专业考试报名填报的志愿和综合成绩分配专业方向。
12.学习校区:2015级新生除外国语学院各专业、历史学院世界史、音乐学院之外,其它专业第一学年均在良乡校区就读;2-4年级在校本部、北一区、北二区和东区学习。
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我校学费标准为:文理科专业5000元/年;外语类专业6000元/年;艺术类专业8000—10000元/年;师范类专业免收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900元。以上费用标准以2015年北京市教委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则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未尽事宜请参见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