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07:57:25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有关部署,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我校面向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招收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现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简章。
一、招生计划
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100名,招生专业(类)见下表;具体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将根据合格考生生源分布及各省免费师范生需求情况确定,最终以我校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专项分省分专业(类)计划为准。
备注: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按专业招生,执行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
政法类、历史类、物理类、化学类、生物类、食品科学与工程类按专业类招生,进校后进行专业分流。
二、报考条件
1.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必须为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确定;
2.报考考生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本省(区、市)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符合2016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3.具有勤奋刻苦的品质和报国兴业的远大理想,品学兼优,身心健康,高中阶段学习成绩优秀。
三、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简章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时间截至2016年4月25日。考生报名时只填报学校和科类,不填报具体专业(类),最终专业(类)以高考志愿填报为准。
报名网址: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
2.邮寄资料(请务必按照以下顺序装订)
(1)陕西师范大学2016年高校专项计划申请表(通过报名系统生成并打印、签名、中学审核并盖章);
(2)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中学审核并盖章);
(3)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其他材料(均须中学审核并盖章)。
我校以收到的纸质申请材料为有效报名材料,只有网上报名未寄送纸质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报名。邮寄时间截至2016年4月28日(以当地邮戳为准,请使用中国邮政EMS邮寄)。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邮编:710119;电话:029-85310330。逾期不予受理,报名材料恕不退还。
四、材料审核
我校将组织专家对报考考生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考生所提交的其他材料审核确定合格考生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教育部规定,名单将于2016年5月30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请申请学生自行查看是否通过。
我校不再单独组织考核,公示无异议的合格考生将成为我校2016年高校专项招生候选考生。
五、录取原则
1.所有候选考生均须参加2016年高考,并认真阅读各省招办关于高校专项招生填报志愿的方法,符合省招办规定的投档条件。
2.候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专业志愿须填报我校及生源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专项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
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批准,我校将依据公布的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依据学校招生章程安排专业(类)。
3.高校专项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类)计划未完成的招生名额不调配至所在省其他批次录取,仅作为高校专项招生计划调入其他高校专项招生生源较好的省份完成该专项招生录取。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
1.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高校专项招生实施方案,下设高校专项招生工作组和专家组,负责具体工作。
2.高校专项招生全过程,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进行,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自主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校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
3.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高校专项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4.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对报名材料、获奖情况等其他材料真实性审核并负责,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考生相应资格,并向单位及个人主管部门通报。
5.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310330
传真号码:029—85310188
E-mail:jwzb@s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snnu.edu.cn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若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招生政策,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