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5 17:38:14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10月30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昆明组织召开《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规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廖晓珊,省教育厅副厅长王建颖,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黄旻主持。
新修订的《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经2015年9月2日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责、教育督导的对象及其内容、教育督导的实施及其程序、教育督导的结果应用、教育督导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廖晓珊总督学在发布会上对《规定》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解读。她指出,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保证教育目标实现、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制度。《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督导室”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从政府规章层面确立了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改变目前我省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实际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法律依据;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对象;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内容;细化了教育督导的实施及其程序;明确了教育督导的结果应用;明确了对教育督导的保障;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廖晓珊总督学强调,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以及省外目前的做法相比,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规范了教育督导机构;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行使职能的独立性;对教育督导的研究和交流作出规定;提高了督学配备的规格和权威;认可督学的劳动价值,为督导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细化了督政、督学的具体内容;规定了督政、督学工作的延续性;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的督学组成作出了具体规定;将过程指导规定为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实施的规范步骤;规定了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进一步增强了督导的权威;为教育督导购买社会服务作出了规定;重视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
就如何宣传、实施、贯彻落实好《规定》,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职能职责,王建颖副厅长在讲话中强调,《规定》重新修订颁布实施,是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又迈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也是全省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云南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要健全“督政”、“督学”、“监测”教育督导体系,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要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等成员单位的领导,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部分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在昆的新闻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